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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国商标确权效率的思考
作者:杨叶璇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时,以改革开放的精神,参照当时国际通行做法并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了商标确权体系,并于1983年开始实施。所谓商标确权,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商标权归属的制度和工作。快速而公正地进行商标确权,是制定和实施商标制度的首要环节。《商标法》实施25年来,我国商标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可是必须看到,最近五六年间,我国商标确权制度和工作体系在实践中逐渐出现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进行商标注册和解决商标确权纠纷所需时间太长,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当前进行的关于制定和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修改《商标法》的研讨活动中,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和法律专家多次呼吁大幅度提高我国商标确权效率,使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重视。最近,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招聘300名和100名合同制业务人员参与商标审查工作。据了解,建造新的商标审查工作大厦的项目也在运筹之中。这些都是有利于提高商标确权效率的好消息,可是仅仅做到这些还是不够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造成商标申请案件和商标确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与大量积压的原因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很大。由于商标审查是一项对专业素质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聘用人员到岗后,须经历一段时间的培训和磨炼方能逐步进入角色,而且提高商标确权效率也并非仅指每年多审查一些商标那么简单。
提高商标确权效率,健全完善商标确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应当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对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形成一系列配套的改革措施,既立足于当前,又着眼于长远,将这个问题加以有效解决,实现商标确权工作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商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以下问题深入研讨:为什么近几年来我国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周期越来越长?改变这种状况的迫切性和难度究竟如何?怎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国商标确权案件大量积压,审理周期漫长的严重状况?
一、我国商标确权案件积压情况十分严重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商标法》实施初期,商标确权效率之高令国人自豪。那时,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时,听到这些国家从当事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到获准注册,一般需要20多个月,我国的商标审查员们无不咋舌,因为当时我国只需要8至9个月时间。正因为有这样良好的基础条件,我国于1989年大刀阔斧地将原来采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国家分类》转换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顺利地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不仅大大有利于我国引进外资,而且为我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开辟了一条快速通道。那时的日本,虽然也正在将其原来采用的本国商品分类转换为国际分类,但由于该国对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的周期时间超过了《马德里协定》规定的必须在12个月内作出审查结论的要求,因此日本经过了数年调整,才于199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2000年3月才正式受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商标确权案件大量积压是自2001年开始显现的。此后,随着时间推移,案件积压数量越来越多,审理周期也越来越长。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积压量已有200万件左右(参见注1),从商标当事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到该商标获准注册,一般需要36个月左右(参见注2)。与此对应的是,2006年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15.5个月,而2005年时日本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已缩减为6.6个月(参见注3)。应当指出的是,2006年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达到76.6万件,2007年略有下降,但也达到70.8万件,可是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当时的商标审查资源和能力,每年只能审结30至40万件。也就是说,若照此下去,案件积压量会继续增多,案件审理周期会更加延长。
情况更严重的是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案件的积压数量和审理周期。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案件的积压量均已超过5万件(参见注4),商标异议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平均长达4至5年;商标评审案件中,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等)从受理到审结约为3年,而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等)从受理到审结长达6至7年。而2006年时,美国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其职能相当于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审理案件的平均周期仅为2.5个月;日本特许厅审判部(其职能相当于我国商评委)对商标撤销案件和无效案件的审理周期仅为7个月,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为15个月,而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周期为23个月。美、日两国为尽快消除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均采取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特别是商标撤销和无效案件)予以快速处理的原则,使得这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明显短于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其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现代信息社会里商标确权效率情况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商标当事人和公众不仅可以从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公告》上获悉本国商标从申请到注册的审查周期,而且可以从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发布的或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汇总的《商标工作年度报告》上,了解各国商标确权效率的相应信息。我国商标确权效率情况已经为国内外广泛知晓和密切关注。
商标确权效率较低造成的危害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标确权效率低,已经成为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薄弱环节,未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服务。特别是目前,在发达国家尽力缩短商标确权周期之时,我国商标确权周期却愈加冗长,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我们将可能面临被落下的危险。
其次,商标确权纠纷迟迟不能得到解决,不仅加大了国家的法律实施成本和当事人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而且增加和扩大了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同时,在我国按照《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必须于12个月内对国际注册商标申请案件予以审结的情况下,对其他商标申请案件审理时限却过长,造成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相冲突,难以实现确权裁决的公平。
再次,由于不能及时确认商标保护对象,使得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处境艰难,遭受长期侵害,不仅影响了它们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甚至危害到它们的生存。许多经过异议复审等程序的商标,即使最终获准注册,其10年的保护期已损失过半。更有甚者,目前有一些初步审定公告已达9年左右的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尚在审理之中,这些商标若经行政及后续的司法审查程序准予注册,其注册生效日应当从当年初步审定公告满3个月之日起算,则极有可能已超过了该商标的续展期限,致使当事人陷于无法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无奈处境。
最后,商标确权结果迟来的正义,客观上包容了商标领域里的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存在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商标争议案件,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一方往往利用案件裁决所需的漫长时间牟取非法利益,确权时间过长使得这些害群之马有机可乘。
二、造成我国商标确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原因
一是我国商标确权案件申请量急剧增长。
2000年时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为22.3万件。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之后,商标注册申请量骤然上升,2001年至2006年以每年上一个10万数量级台阶的速度增加。到2006年时,我国商标注册年申请量达到了76.6万件,是2000年的3.43倍。同时,商标确权纠纷案件也迅速增多。2001年我国商标异议案件年申请量为5999件,到2006年时,已经达到16879件,是2001年的2.81倍。2001年我国商标评审案件年申请量为6166件,2006年增加到14960件,是2001年的2.43倍。我国各种商标确权案件申请总量已经连续6年居世界第一,增势之迅猛世所罕见。2005年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32.4万件,日本为13.6万件,同期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是美国的2倍,日本的4.9倍。日本通过对商标法制的改革,已经实现商标异议案件申请量连续8年下降,2005年仅为676件。
我国商标确权案件申请量急剧增长,主要原因是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人们商标意识迅速增强,可是不能不看到,目前的增长之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超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目前,一些企业或自然人错误地理解我国《商标法》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误以为只要抢先注册商标就获得了无形资产,就可以卖钱,就有权排斥他人正当使用;部分人还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就在网上高价炒卖商标,造成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有的地区领导误以为商标注册量的多少标志着该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甚至把商标申请量当成政绩考核,使得当地商标注册申请量盲目增长。商标代理人管理放开之后,我国商标代理机构猛增到3400多家,竞争激烈,鱼龙混杂。一些商标代理机构靠鼓动企业多申请注册商标赚钱。有些商标代理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伙同客户专门搞不正当竞争,抢注他人商标或搞恶意异议等,致使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大量增加。
大量没有市场生命力的盲目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滥用商标确权程序的行为,挤占了宝贵的商标审查资源,致使许多急需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市场主体长期难以取得商标注册,痛失商机,并且加大了商标制度实施的国家成本和当事人成本。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我国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时,商标续展率仅分别为31.52%、42.39%和31.88%,也就是说10年前注册的商标约有60%至70%已经死亡,这种情况发人深省。
二是我国商标确权程序过于冗繁,审级过多,而且存在程序被滥用的漏洞。
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确权实行商标局和商评委“行政两审”,以及具有相应管辖权的两级人民法院“司法两审”的审理制。4个机关、4批人员对同一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或者可存续性反复进行甄别,造成确权效率低下,时间漫长。法国、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商标行政机关均不进行商标异议复审,司法二审也仅限于审理法律问题,不作实体审查。德国仅实行行政一审,司法一审,两审终结,其程序简便而且经济。我国由于商标司法审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商评委执行法院终审判决不服的,又可以提起新一轮“行政诉讼”,致使“循环诉讼”现象屡屡发生。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商标确权案件,法院已经作出终身判决,当事人明明已因为制造伪证受到司法机关的惩罚,却还可以启动“循环诉讼”,实在令人感慨。
三是对商标行政确权机构的定位不够准确,相应机制缺乏应有的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的客观要求。
在20世纪90年代,为了适应知识产权战略的需求,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本国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机制进行了改革。瑞士、美国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取消对本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限制,并且准予其在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将所收取的申请费用全部用于维护和提升知识产权确权工作的效率与水准。日本和韩国也分别准予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大量增加工作人员或建立相应的审查协作中心。2005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是美国的2倍,商标异议案件数量是美国的3.2倍。同期我国商标局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员只有120多人,而美国为413人。2005年我国商标局审查员人均审查量达到了3800件左右,是同年美国审查员人均审查量的4.3倍,日本的4.6倍。
公正与效率客观上是一对矛盾。如果超过实际承受能力,高负荷地运转,非但难以解决案件积压问题,还可能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公正性,不仅可能使后续程序的案件申请量大量增加,而且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相应的社会矛盾。
三、如何提高我国商标确权效率
一是将提高商标确权效率作为修改我国《商标法》的首要问题,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调整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取向,使商标保护向保护合法使用明显倾斜(美国、日本等国已提出优化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有用的知识产权”的概念),避免大量的不使用商标占用宝贵的商标审查资源,造成商标保护对象的错位;大幅度压缩冗繁的商标确权程序,实行行政两审,司法一审,三审终结;取消商标异议复审,对异议不成立的案件不设置司法救济,当事人不服的可进入商标争议程序;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并且设立审理时限和防止程序滥用的规定。
二是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需求,并参考其他国家成功经验,优化我国商标确权机关的机制,适当调整其定位,使其从人员素质、数量、办公自动化程度、经费运用等方面踏上新台阶,为市场主体和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是从商标法律宣传贯彻方面摈弃那些浮躁的重数量、轻质量,重注册、轻使用的错误观念。在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宣传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珍惜自身知识产权的理念,抛弃以商标数量衡量政绩的做法,遵循商标发展的客观的新陈代谢规律,有效清除商标领域里的泡沫(盲目注册不使用的商标)、垃圾(不良文化商标)和尸体(死亡商标),使我国的商标事业充满活力,健康有序,持续蓬勃地发展。
注:
1.本文所引用的我国商标确权申请案件数据,均采自商标局历年发布的《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根据该数据处理计算得出。当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案件积压量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商标局2008年第二期《商标公告》上所载审结的案件基本为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的申请案件,则案件积压量为2005年部分申请量与2006年、2007年申请量三者之和。商标续展率计算方法为当年商标续展申请数除以10年前核准注册商标数。
2.我国《商标公告》2008年第二期(总第1103期)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其申请注册日期分别为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可获悉其审查周期分别为30至40个月。
3.本文引用的美国、日本商标审查数据,分别源于美国专利商标局2006年知识产权工作报告和日本特许厅2005年知识产权工作报告,由刘国栋同志翻译并提供。
4.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案件的数据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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