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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标志特许合约对完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启示

作者:徐志雄


  我国的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工作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大多数证明商标权利人制定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都比较原则和粗放,管控措施不够具体。笔者前不久研究了国际羊毛局与国内某知名羊毛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羊毛标志证明商标特许权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发现其中许多条款所体现出的管控理念十分先进与科学,值得国内证明商标权利人借鉴。

  一、约定被许可方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合约书》附有专门的社会责任附录,要求被授权企业遵守相关的国际公约并遵守所在地有关职工最低工资、健康和安全、假期和孕妇的权利、就业歧视等方面法律和规定,同时约定被许可方不履行这些社会责任为违约,是终止许可的重要事由之一。
  笔者认为,在我国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引入要求被许可方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的内容,是由证明商标的特点和我国商品和服务走向世界市场的要求所决定的。首先,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应当且也有能力比一般商标权利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次,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受关注度较高;再次,目前不少发达国家已经把生产者履行指定的社会责任作为本国商品进口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在我国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适时引入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并将被许可方不履行约定的社会责任作为终止许可的重要事由之一,对于完善我国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具有深远意义。

  二、加强对证明商标标志采购、使用和去除等关键环节的监控

  证明商标标志的采购、使用和去除是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在这些方面,《合约书》的要求非常严格、全面和具体,值得我国证明商标权利人以及商标监管机构学习借鉴。
  1.在标志采购方面,《合约书》约定:“羊毛标志使用人应随时向国际羊毛局或其他经国际羊毛局核准之供货者订购标签。”这样的规定明确了羊毛标志只能从两个渠道获得,一是直接向证明商标权利人国际羊毛局购买,二是向权利人指定的供应者购买,从而在源头上把好关。
  2.在标志使用方面,《合约书》约定使用人将羊毛标志使用于商品或相关物品上时,应附加使用国际羊毛局的特许编号,同时使用其自有名称和商标,要遵守销售地区有关标签须提示说明商品使用保养及处理方法、纤维成分及其他本商品特征的法律规定。《合约书》还对羊毛标志不当使用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3.在标志去除方面,《合约书》把羊毛标志的使用管理一直延伸到合约终止之后,约定特许合约终止后,被许可人应将所有标签以及任何形式之美术品等涉及证明商标标志的物品毁坏、丢弃或归还国际羊毛局,并进行宣誓与声明。

  三、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要严格控制原料、半成品的使用

  原料、半成品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产品质量的好坏。对使用某证明商标的商品而言,要严格控制其使用的原料或半成品质量,确保这些原料或半成品首先达到该证明商标所要证明的标准。《合约书》约定:“若商标使用人为制造本商品自国际羊毛局所授权之供货者处获得半成品,则商标使用人之管理记录应包括由供货者处所得的半成品符合标准的确认书。”“若商标使用人使用未经国际羊毛局授权之供货者所提供的半成品制作商品,其商标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保证半成品达到羊毛标志产品标准;(2)对此标准负有完全责任;(3)商标使用人每个季度书面通知国际羊毛局从非国际羊毛局所授权之供货商获得的半成品,并保存半成品样品供国际羊毛局检查。”

  四、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要保存生产记录和标志使用记录

  完整的商品生产记录和商标标志使用记录,是证明商标使用监控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确定各种关键数据、解决争议纠纷、进行质量问责的关键依据。《合约书》规定:“商标使用人应保存详细记录制造商品之半成品供货来源及本商标使用人本身制造之标准的各项文件。国际羊毛局有权查看这些记录并严格保密。”“商标使用人应保存使用商标的标签的数量,标签库存的记录及标签是否来自国际羊毛局授权之供货者的记录。”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证明商标权利人都没有要求被许可人建立上述记录,使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不少工作处于无据可查的局面。

  五、严格控制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的委托制造

  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的委托制造的控制,是我国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薄弱环节,这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委托制造方面,《合约书》规定得特别严格。《合约书》约定:“商标使用人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一位委托制造人,该受委托制造人必须持有国际羊毛局本商标特许权合约书。”也就是说,如果商标使用人要委托第三人制造使用羊毛标志的产品,那么第三人也必须获得国际羊毛局的授权。

  六、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品质标准要根据社会发展不断升级提高

  《合约书》约定:“本商标只可使用于符合本标准之商品及相关物品上。若标准有变更,国际羊毛局将于1年内书面通知商标使用人。”这条约定提醒我国的证明商标权利人不能固步自封,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准不能一成不变,否则就会丧失证明商标和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原有的信誉和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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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纯羊毛标志
  国际羊毛局(IWS)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之一,成立于1937年,其所制定的羊毛织品标准已被世界公认。国际羊毛局1960年颁布的“纯羊毛标志”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凡佩挂“纯羊毛标志”的羊毛衫,除原料必须是纯、新羊毛织成外,织品本身的染色牢度、起球性等技术指标,也要达到国际羊毛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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