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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奥普”究竟属于谁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0-08-05
近日,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公司)围绕着奥普商标的纷争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据了解,去年以来,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公司分别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向当地工商机关投诉,称对方在产品专营店及相应产品上使用的奥普、AOPU奥普等标志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浙江现代公司在第六类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注册了AOPU奥普商标,杭州奥普公司则在第十一类拥有8件奥普注册商标,产品覆盖照明设备、取暖设备、淋浴装置等。浙江现代公司授权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普公司)生产AOPU奥普牌集成吊顶产品,杭州奥普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包括浴顶。那么,集成吊顶和浴顶有什么关联呢?业内比较一致的说法是,两者是一回事。杭州奥普公司的网站上也把其生产的“1+N”浴顶备注为集成吊顶。
因此,在集成吊顶产品的商标类别归属上,浙江现代公司与杭州奥普公司各有说辞。浙江现代公司认为,集成吊顶属于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类别,应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六类;而杭州奥普公司则认为,这种商品属于浴用的加热产品,应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一类。
据了解,今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工商机关对浙江现代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申诉作出书面回复,称杭州奥普公司南京代理商在其浴室吊顶专营店内实际销售的商品为第六类商品,其对奥普字样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南京市浦口区工商局于3月25日对被投诉人发送责令改正通知书。与南京市工商机关处理意见截然相反的是,今年4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向该省6个市级工商局下达关于查处涉嫌侵权奥普集成吊顶产品的通知。该通知称:“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集成带有照明、采暖等电器功能模块的吊顶,应属于第十一类的商品。因此,浙江凌普公司使用AOPU奥普商标,超出了其核定在第六类商品的范围,涉嫌侵犯杭州奥普公司核定在第十一类商品上注册的奥普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目前当事双方依法维权的决心都很大,本报将密切关注事情的发展。(记者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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