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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顿商标申请遭驳 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复审决定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3-26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克林顿商标驳回行政纠纷一案,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驳回克林顿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案争议的克林顿商标是原告刘某于2004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的,申请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10类的非化学避孕套、人造乳房、振动按摩器等。2006年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其申请。刘某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关于第4445183号克林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将克林顿作为商标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刘某随后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某诉称,克林顿只是英语国家一个普通姓氏的音译,绝非特指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即使二者有一定关联性,也未必一定产生不良影响,曾经为美国总统的姓氏及其他知名人物的姓氏在中国均有被注册为商标的先例。原告使用克林顿商标已有4年多,没有产生过不良社会影响,将来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原告为使用和推广克林顿商标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对该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至今已销售5亿支以上的避孕套。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克林顿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比尔·克林顿曾经是美国总统,是公众广为知晓的人物。人们在提起克林顿姓氏时,容易想到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特别是中国公众,其语言习惯呼叫的是外国人的姓氏部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已经为中国公众所熟知,故中国公众在看到克林顿商标时,容易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产生联系。将克林顿作为商标使用在避孕套等商品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依法应予驳回。(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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