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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商标终审被判撤销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1-03-31


  服装行业关于DP标志是注册商标还是通用名称的争论持续数年终有定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涉及该商标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自然人李某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的DP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应予撤销。
    2002年4月,李某在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DP商标,并于2003年8月获得核准注册。2008年4月,李某认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侵犯其DP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浙江省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投诉,同时在湖北、北京、天津、内蒙古等地向工商机关投诉。2008年8月4日鄞州工商分局经审查,认为雅戈尔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依法撤销立案。
    2008年5月,雅戈尔公司以“DP”字样作为服装行业专用术语“Durable Press”(意为耐久压烫)的缩写,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已不具有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DP商标的申请。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0年5月对DP商标争议案作出裁定,认为根据中国纺织出版社对“DP”一词的解释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DP系服装行业专业用语,意为耐久压烫。该词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仅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特点,起不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该词作为行业公用标志,如果允许被申请人独占,会妨碍同行业经营者对该词的正当使用。因此,商评委裁定撤销3137633号DP商标。
    李某不服裁定结果,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李某随后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日前就该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DP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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