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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之争尘埃落定解百纳商标终归张裕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时间:2011-01-27


  1 月17 日晚上,国内知名葡萄酒生产企业张裕公司发布公告称,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调解,历时9 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争议各方就解百纳商标使用问题达成和解。
  据张裕公告称,张裕集团明确为第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张裕集团所有;经商评委调解,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3 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这也意味着除经张裕集团许可的张裕公司和上述3 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知识产权专家表示,这一结果是我国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培育发展和保护自主品牌的大势所趋,也让人们认识到“包容性增长”的价值——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间结束争斗,以和为贵,良性竞争,共同发展,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和谐的产业生态,实现行业、企业、消费者等各个利益相关方共存互利,共享发展成果。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广良表示,解百纳商标纠纷的最终和解,不啻为争议各方当事人的明智之举。解百纳商标效力及其归属的最终确定,有利于该商标进一步发挥无形资产作用,不仅可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也为该商标进一步提升美誉度打下了基础。法谚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判决。”相信争议各方将从本案和解中获得新的机遇。解百纳商标纠纷直观地将商标的价值及重要性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为葡萄酒行业上了生动的一课,更为其他产业的发展留下了诸多值得学习借鉴的经验。
  张广良指出,在商标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商标纠纷频发的今天,解百纳商标纠纷的圆满解决,为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了思路及范本。诉讼从来不是目的,诉讼也不可能创造品牌或提升商标的美誉度及商业价值。通过和解以及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减少诉讼时间,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互利双赢,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本案结案第一推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推进

  纵观解百纳商标纠纷的来龙去脉,有一个不应忽略的事实:法律和知识产权得到尊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曾讲的,解百纳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一定要具备一个核心要素:是谁最先把它使用在葡萄酒商标上并标明特定的出处的。商评委从最初的裁决到如今的调解,始终坚持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的立场,就是因为张裕解百纳商标自1937 年6 月28 日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注册的事实无可辩驳,其70 余年的历史不容忽视。
  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指出,2008年6 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 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鼓励企业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我们通过解百纳商标纠纷可以看出,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推进,普通公民尊重历史、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9 年纠纷最后和平解决,第一推手正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本案结案第二推手:当事企业理性包容

  随着我国葡萄酒市场的发展,从上世纪90 年代后期开始,尤其是解百纳商标争议期间,越来越多的葡萄酒企业生产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借解百纳商标的知名度牟利。正因如此,曾有葡萄酒业内人士预言,在现实利益驱动下,争议各方的角力将使解百纳商标纠纷成为一场遥遥无期的拉锯战,最后不了了之,“解百纳”最终将归行业公有。然而,事实却让这种预言落了空。在商评委的调解下,争议各方握手言和,长城、王朝撤回了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承认该商标归张裕所有;张裕则许可上述企业及威龙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这也与之前张裕多次声明“在承认解百纳商标权属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的立场相吻合。
  法律专家刘全中表示,9 年的纠纷得以最终解决,是以张裕作为解百纳商标所有人这一基本事实为前提的。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顺德则表示,正是张裕这种能够理性看待纠纷、包容对待其他企业使用行为的态度促成了纠纷得以和解。其他3 家企业选择尊重历史事实和知识产权,对解百纳商标纠纷最终解决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九年商标争议给葡萄酒行业带来的思考

  商评委的调解意见明确张裕集团为第1748888 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3 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这意味着除经张裕集团许可的张裕公司和上述3 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目前面临的恶性竞争局面。
  实际上,一些葡萄酒生产企业在此之前已放弃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长春市酒类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赵禹介绍说:“原来我省葡萄酒生产企业差不多家家都生产‘ 解百纳’葡萄酒,现在葡萄酒业已经找到了新的市场卖点,不必再依靠‘解百纳’之名销售。”
  “搭‘解百纳’便车现在已不可能了。”业内人士称。这场商标战打了这么多年,已经让各生产厂家领悟到一个道理,那就是企业要发展,必须具备创新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竞争中寻找差异化的武器。对于葡萄酒业这样一个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而言,如果目光短浅,只看重眼前利益,企业是不可能长远发展的。尤其现在,解百纳商标专用权明确归张裕所有,那么除被授权的3 家企业外,其他企业都不应再使用解百纳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与其触犯法律,不如加强创新,尽早培育自主品牌,这才是发展正道。
  据了解,最关心解百纳商标纠纷进展的,除本案相关企业与国内其他葡萄酒企业外,还有一些洋葡萄酒企业,因为近两年市场上冒出许多带“ 解百纳”字样的洋葡萄酒。笔者在一家大型超市的葡萄酒专区发现,在名目繁多的进口葡萄酒中,标有“ 解百纳”字样的为数不少,有的是作为中文标签上的葡萄原料名称,有的则直接标注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
  某澳大利亚洋葡萄酒经销商梁巨斌表示,国内消费者对绝大多数洋葡萄酒并不熟悉,导购员在推介时只要说是“ 解百纳”的葡萄酒,一般都会很好卖,因为“ 解百纳”的知名度非常高,在消费者心目中是一个高档品牌。在解百纳商标争议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借光”解百纳成为不少进口葡萄酒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如今解百纳商标权属已经明确,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洋“ 解百纳”泛滥的局面将结束。
  刘全中表示,在经历了漫长的解百纳商标战“ 洗礼”后,国内葡萄酒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正走向觉醒与进步,将对推动行业自主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本案的调解结果正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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