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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为名称权而战
来源: 《市场导报》 时间:2010-07-02
曾经有着经济上的“瓜葛”,但在浙江大学完全撤资之后,含有“浙江大学”字样的企业名称能否继续合法使用?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这两年来却着实让浙江大学费尽心思。因经历数年交涉未果,该校近期将在杭的一家企业——浙江大学科慧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日前就此案开庭时,被诉企业则予以了针锋相对的回应。
高校清理冠名起争执
《市场导报》记者获悉,科慧公司的前身系浙江大学快威电子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当时其控股股东是浙江大学快威科技产业总公司(属浙江大学工业总公司下属企业)。
1999年,经过股权转让。浙江大学与科慧公司已不再存有任何投资关系。
为了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2005年,教育部发布《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高校要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
据了解,作为国内知名高校的浙江大学,其“金字招牌”曾被众多企业冠用,数量一度多达400多家,其中许多是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
根据教育部的意见,浙江大学此后出台《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要求已设立并冠用“浙江大学”校名全称的企业,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更名。而在此前,该校已于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注册申报全类保护。
经过整顿,相关企业纷纷摘除了“浙江大学”字样,然而科慧公司对此却予以了拒绝。尽管浙江大学此后曾通过多种途径多次交涉,但至今未果。
对于这一局面,浙江大学认为,其校名系宝贵的无形资产,没有合法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冠名使用。鉴于其与科慧公司已没有任何投资关系,如果科慧公司继续使用“浙江大学”名称,必然会误导公众,会损害公众知情权,给经营者带来不当竞争利益,从而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会严重损害浙江大学的信誉。
2010年4月,浙江大学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起诉,状告科慧公司。请求判令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浙江大学”名称并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被诉企业严拒更名
在法庭上,浙江大学的代理人严正指出,“没有播种,就没有收获!”,以此指责科慧公司非法利用该校校名,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科慧公司的代理人对此反驳称“没有播种,一样可以收获,甚至是巨大的收获”,例如继承等等情形。
科慧公司认为,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其依法享有名称的专用权,他人无权干预。而浙江大学举证的教育部《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高校的内部管理,对该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公司还认为,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不影响企业的名称或财产的权属关系!投资关系是公司名称注册的条件,而非续存的条件。其名称一旦经核准登记注册,浙江大学即部分让渡了自己校名的专用权。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东会才有权利修改企业的名称,浙江大学在完全撤资之后,就不再具有主张修改名称的权利。
“浙江大学应对自己的撤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负责!”科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平告诉《市场导报》记者,浙江大学对公司投资关系的丧失,是其撤资行为所致。因此其应当预料到自己所称的“因没有投资关系,会误导公众,损害公众的知情权……”这一后果。如果这一后果客观上可能会造成对他方合法权利的侵害,则也应该由其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
股东为索公平合理
针对诉讼进行答辩的同时,作为科慧公司的一名股东,叶向丹向记者吐露了更深层次的看法。当年浙江大学快威科技产业总公司撤资时,叶就是其全部股份的受让人。
“企业名称中包含的‘浙江大学’金字招牌,当时无疑左右了我对受让价格所作的判断!”叶向丹说,如果不是这样的企业名称,转让的价格可能就不会这么高,甚至他可能根本不会接受转让。
他认为,在每一次的股份转让中,企业名称所隐含的价值都无不是双方定价所要考虑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正如校名是浙江大学宝贵的无形资产一样,科慧公司的名称也同样是其宝贵的无形资产。该名称自善意取得之日起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期间公司一直注重企业的形象宣传与诚信经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无形价值也因此不断地得到增值或提升,已成为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
“浙江大学如果强行要求我们改名,势必会给我们带来灾难性的打击,其经济损失与负面影响将难以估计,我们现有众多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遭受重大的侵害!”叶向丹不无忧虑地表示。
据了解,高校因冠名纠纷引发的诉讼在国内鲜有披露。有关人士认为,此次浙江大学为名称权保护而开战,不论结果如何,都将提升社会对于无形资产的重视。(记者 陈彤 实习生 陈欣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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