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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C商标跨国纠纷尘埃落定

来源: 《市场导报》  时间:2010-04-09


  一边是上榜美国福布斯1000强的跨国公司,一边是浙江的知名企业,双方间关于APC商标的纠纷长达数年。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浙江企业获赔30万元。

  浙江企业索赔2500万

  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公司)系一审原告,其用于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和计算机周边设备的APC商标为著名商标。被告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系美国福布斯1000强公司之一,主要从事开发、制造、营销电力控制用的电子设备。另一被告艾佩斯(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佩斯公司)系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2000年4月,浙江浙大中控自动化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AP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2003年10月,上述商标核准转让给了中控公司。
  2005年,中控公司发现,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等生产销售的UPS(不间断电源)、UPS网络管理卡以及配套软件等产品,使用“APC”作为注册商标。
  中控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于同年5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损失人民币2500万元以及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

  跨国企业被判赔500万

  杭州中院审理期间查明,依据法国法律在法国注册的电力转换公司 (欧洲),于1995年获得“APC”商标的国际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计算机和灵敏电子仪器用供电保护装置”,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的注册被准予延伸到中国大陆。2005年,由电力转换公司(欧洲)的副总法律顾问PeterWexler出具授权书,证明电力转换公司(欧洲)已经授权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和艾佩斯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国际注册商标“APC”。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转换公司(欧洲)与美国电力转换公司分别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在不同国家注册设立的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故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并不是上述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两公司称其系合法使用该国际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2008年5月,杭州中院以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侵犯了中控公司享有的“APC”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不间断电源(UPS)产品和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以及在相关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网站宣传页上使用侵犯中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APC”商标标识,共同赔偿中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宣判后,中控公司、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均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改判赔偿30万

  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有三:一、电力转换公司、艾佩斯公司使用“APC”商标是否有合法授权;二、UPS、UPS网络管理卡和软件等产品是否与计算机周边设备属于类似商品;三、如果商标侵权成立,原审判决确定的50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由于在2007年4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核准“APC”注册商标由电力转换公司 (欧洲)转让给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而美国电力转换公司也与艾佩斯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故两被告有权使用该商标。此外,该商标在转让之前,两被告亦有权使用。
  就 “UPS是否属于计算机周边设备的类似商品”的争议,浙江高院认为,虽然UPS的出现、用途、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与计算机或计算机周边设备有一定联系,但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其并不属于计算机周边设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此外,由于美国电力转换公司通过转让获得了“APC”国际注册商标,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计算机和灵敏电子仪器用供电保护装置,而艾佩斯公司生产的UPS产品实质上属于电的处理、转换、控制装置,故美国电力转换公司许可艾佩斯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中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不过,浙江高院另外认为,涉案的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属于计算机周边设备或计算机软件的类似商品,因此艾佩斯公司未经中控公司许可,在生产的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上标注“APC”商标的行为,构成对中控公司“AP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浙江高院认为,考虑到中控公司“APC”商标的知名度、艾佩斯公司生产、销售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的规模和范围,结合中控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判令艾佩斯公司在媒体上登报消除影响。
  至于艾佩斯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在综合考虑其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性质及范围,以及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在艾佩斯公司产品结构和利润构成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同时考虑到中控公司虽未实际生产、销售涉案的网络管理卡和配套软件,但其为本案诉讼亦支付了一定费用等事实,可酌定由艾佩斯公司赔偿30万元。而电力转换公司并未从事上述生产、销售行为,也与艾佩斯公司无共同侵权故意,因此无须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浙江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艾佩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上使用侵犯中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 “APC”商标标识;由艾佩斯公司赔偿中控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记者 陈彤 实习生 张静 通讯员 张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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