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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不专用 临安人可依法使用“神龙川”商标
来源: 《市场导报》 时间:2010-03-26
“这件事已耽误了很多正常工作。终于可以舒一口气了!”3月24日上午春雨绵绵,天气阴冷,作为被告的杭州神龙川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向红心情却格外舒畅,步出省高院的步伐显得极为轻松。
因为,几个月来困扰她的“神龙川”商标被诉侵权案以完胜结案,终于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这一天,同样在背后欢呼雀跃的还有太湖源、天目山、白水涧、浙西大峡谷、柳溪江、八百里、钱王陵……一大批临安知名景点的老总们。
《市场导报》去年11月24日以“临安知名景点集体陷入商标门”为题,率先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反响,知名景点名称被恶意“抢注”的事情也引起了高度关注。杭州的苗渤鲁等人在一审中败诉后,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现在终审依然败北。本报众多品牌顾问指出,以张向红为代表的“神龙川”被诉侵权一案终审胜出,是具有标杆性意义的。
“正当合理合法地使用‘神龙川’名称是胜诉关键。”本报品牌顾问、浙江威盾商标事务所所长厉忠辉接受采访时认为,二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二审被告使用的“神龙川”名称是地名;二审被告在自己合法经营的“神龙川”景区地域范围内或在介绍该景区的广告上使用“神龙川”名称,没有在“神龙川”景区以外的场所使用“神龙川”名称,这种使用完全是地名意义性质的使用。二审被告在提供“神龙川”景区服务时,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个地名。地名是公权,大家都可以使用。而商标是私权,县级以下地名虽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其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的规定。
“心头一块大石头落了地。”张向红说,当法官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后,真想跳一段舞来庆祝一下。她向《市场导报》记者表示,谁也不想涉及官司,但在诚实信用、合法经营时,仍遭到了伤害,肯定是要奋起维权的。今天,“神龙川”的案子终审胜诉了,但是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很多的,也一定还有很多的借鉴作用。作为企业经营者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转,并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 吴志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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