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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家老板注册大寨商标被驳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7-30


  山东一酒家老板张某欲注册大寨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于是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商评委给出不予注册的理由是,大寨在我国公众认知中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联系。原告将被异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源自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造成不良影响。
  原告张某认为,著名的大寨村已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事情,在当今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年轻人对大寨村印象不深,故大寨商标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不可能形成特定的联系。他居住的山东省淄博市不仅存在大寨村,而且还有以大寨命名的企业。
  山西省昔阳县大寨经济开发总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该公司认为,1993年11月,大寨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有多种农副产品冠名大寨行销全国。虽然我国有多个大寨名称的村庄,但若按村名注册商标势必造成混乱,也容易误导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历史上“农业学大寨”运动为公众所熟知,大寨与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形成了特定的关联性,成为公众熟知的地名。原告产品源自山东省淄博市某区,其申请注册和使用大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造成混淆和误认。商评委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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