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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告国家商评委一审胜诉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09-07-09


  本田在日语里的发音近似于“HongDa”,本田公司在中国也注册了“HONDA”商标,日前,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力帆·轰达”商标被判与“HONDA”相近,不应注册。 
  判决书显示,“力帆·轰达”由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而日本本田会社于1982年在我国获准注册“HONDA”商标,两商标使用商品相近。为此,日本本田会社向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力帆·轰达”为中文文字商标,与“HONDA”商标呼叫近似,但市场一般对“HONDA”商标的理解为“本田”,两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据此驳回了日本本田会社的异议申请。 
  为此,日本本田会社将国家商评委诉至法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HONDA”与“轰达”读音近似,两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公众混淆、误认,“轰达”商标不应注册。据此一审撤销了国家商评委的裁定,判决重新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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