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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4-30


  全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商、一直以音像制品业捍卫知识产权主力军的正面形象到处维权的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近日却被推上了被告席,而且一审败诉了。与广东中凯在此案中交锋的胜诉方则是浙江一家不起眼的卖光盘的小店。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中凯对中凯两字的使用,侵犯了浙江省台州市路桥中凯光盘行(以下简称台州中凯)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判决广东中凯在光盘上停止使用中凯文化、中凯电视剧、中凯音像等文字标志,赔偿台州中凯30万元损失;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据了解,台州中凯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其负责人王美燕是目前中凯商标的持有者。据她介绍,2008年6月12日,原告在购物时发现杭州新华书店在销售广东中凯发行的标有中凯文化、中凯大电影、中凯电视剧标志的光盘商品。同时,原告还发现,在广东中凯网站上推销的音像制品页面以及宣传画册上,大量使用中凯文化、中凯大电影、中凯电视剧、中凯百科、中凯戏剧等标志。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2009年1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7年5月21日,台州市中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实业)取得了中凯、ZHONGKAI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音像设备等。2006年12月,中凯实业与王美燕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将中凯商标转让给王美燕,2007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该商标转让。2007年4月,广东中凯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申请。2008年3月,商标局驳回了广东中凯的撤销申请。
  2008年7月,原告将中凯商标普通许可浙江省义乌市百姓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光盘、音像设备等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费每年80万元,许可期限为10年。之后,原告又将中凯商标普通许可台州中凯在光盘、音像设备等商品上使用,许可使用费用根据被许可人的营业利润分成,许可期限也为10年。2008年6月,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原告的代理人在杭州新华书店购买了广东中凯制作发行的部分涉嫌侵权产品。
  广东中凯成立于1998年11月。自2001年起至今,其在制作发行的音像制品及其封套上使用中凯文化、中凯电视机、中凯大(新)电影、中凯音像等文字标志。同时,广东中凯在其商品上配套使用了Z图形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拥有的中凯组合商标虽然由文字、拼音、图形组合而成,但文字往往属于容易为消费者所呼叫、记忆、传播及识别的部分,因此,中凯文字系中凯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与被告广东中凯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中凯相比,两者含义、拼音、字形均相同;其次,就中凯组合商标本身而言,属于臆造性商标,本身显著性很强;再其次,中凯文字标志经被告广东中凯长期、反复使用以及宣传,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形成了一定的消费市场;最后,当原告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合法的中凯组合商标时,消费者往往会根据已形成的惯性思维而将其与被告广东中凯产生联系,误认该商品与被告有关。因此,被告广东中凯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中凯与原告的中凯组合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记者多次电话采访了广东中凯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台州中凯的代理律师。起初,广东中凯的有关负责人不愿就此案表态。几经联系后,广东中凯的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所以对下一步行动不好说什么。台州中凯代理律师厉忠辉则表示,主要看广东中凯下一步采取如何行动再做打算,如果对方没有提出上诉,台州中凯将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侵权商品实行下架。外界人士则分析认为,广东中凯上诉的可能性很大。
  业内一位人士表示,目前业内大多对此事尚不知情。根据音像行业内的惯例,广东中凯的下游商家应该都是先拿货再付货款的,也就是所谓的有账期,而从广东中凯目前的发行量来看,其在外的账款应该至少在八位数左右。他说,若广东中凯商标侵权一案成立,对整个产业的影响将十分巨大,在如此形势下可能造成产业链中的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广东中凯自身也损失巨大。(记者 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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