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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开审“恒生珠宝”纠纷案最新进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9-03-28


  近日,汕头恒生珠宝店(以下简称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状告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恒生)侵犯“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开庭审理。
  2007年11月,汕头恒生的经营人林吉民以侵犯“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东莞恒生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东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恒生的“恒生”商号权在先取得,作出驳回原告林吉民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林吉民不服,遂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对于此案,被告代理律师2008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原告汕头恒生的负责人林吉民曾经在东莞恒生公司打工两年,此后在珠宝类将“恒生”抢注为商标,并想高价转让给被告,在遭拒绝后,才向法院起诉。但因事隔久远并没有证据。(备注; 因被告律师的说法,引起相关媒体的强烈关注。随后,媒体遂以《男子乳名"恒生" 状告"恒生珠宝"侵权索150万》、《状告老东家侵权?》为题目进行了相关报道,报道引用被告律师的言辞,称原告林吉民在被告东莞公司打过工,并抢注“恒生”商标,而后提出高价出售,是在敲诈被告。此时,原告林吉民是否真的曾经在东莞恒生公司打过工,无疑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焦点之一)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林吉民是汕头市潮南区居民,于1995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潮峡字2806号”,经营工艺首饰美术品等;1997年10月换领执照至2001年,其注册号为“潮峡字0955号”,随后历经数次变更,现在其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581600020214”,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黄金珠宝、工艺美术品等。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清楚证实林吉民从1995年6月开始至今,一直在汕头从事珠宝生意,并未发现林吉民有在被告东莞恒生公司打过工的经历。
  对于被告律师的说法,林吉民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称,其父林思勤从1990年开始经营工艺首饰品,并于1995年林吉民辍学后交给他打理,这十几年来他一直在汕头经营自己的珠宝生意,先后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珠宝店有5家,还不包括授权加盟的“恒生”珠宝店铺、专柜。对于被告律师称原告曾欲出售“恒生”商标的说法,林吉民称,自己经营“恒生”品牌十几年,倾注太多的精力和心血,是绝不会出售转让的。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揭开事实真相2009年3月,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试图采访被告代理律师吴建武,但吴建武称被告公司未向其授权,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
  2009年3月3日,原被告律师在广东高院进行了当庭辩论。林吉民的代理律师称,“恒生”是注册商标,应受法律保护。而被告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恒生”标识,已经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和被告2008年01月1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书以及被告在一审中提交的《答辩书》中承认的事实,被告东莞恒生公司在所销售的每件金饰品上都标有“恒生”,并在产品的保证单上将企业名字突出简称为“恒生”,在灯箱、招牌广告上突出使用“恒生”,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原告的“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东莞恒生辩称,其使用“恒生”是在合理使用商号,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并称东莞恒生公司的知名度比汕头恒生的品牌知名度高,原告在汕头经营,被告在东莞,地域不同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在相关商品上这样使用“恒生”,不构成侵权。
  记者调查发现,2007年11月前,在汕头恒生珠宝的经营人林吉民多次让东莞恒生公司停止侵权未果的情况下,以侵犯“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汕头恒生将东莞恒生告上法院;而被起诉后的2008年1月18日,东莞恒生这才向商评委提交请求撤消林吉民注册的第2009953号“恒生HENGSHENG”商标的争议申请书,被告称其在东莞长期将“恒生”突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请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恒生”注册商标。
  同时,被告东莞恒生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另一个理由是,东莞恒生的“恒生”商号是从“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继承而来,而“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成立于1995年10月,1999年被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因此“恒生”商号的取得要早于原告2001年注册“恒生”商标的时间,“恒生”商号是在先权利,突出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称,根据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权”是经当地工商机关登记核准而获得的法律上的权利,不得转让、许可,当企业注销时,其字号也同时消失。原告认为,被告东莞恒生与涉案第三人“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是并存的相互独立的两家法律主体。2002年7月23日,“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被依法注销,而被告是在2002年4月以“新设”方式成立的。显然被告与“东莞市恒生珠宝金行”不存在企业变更改制的关系,也不存在“承继”关系。何况汕头恒生早在1995年6月就取得了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持续经营至今。
  法院未当庭宣判,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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