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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雪莲状告变形“雪莲”

来源:《中国工商报》  时间:2009-03-17


  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莲牌羊绒衫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其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期,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的雪莲伊梦牌羊绒衫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将生产商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雪莲羊绒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注册商标雪莲Snowlotus及图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羊绒衫,雪莲也是该公司企业字号的核心组成部分。2006年6月1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认为,雪莲二字在羊绒衫市场及相关消费者心中有极高知名度。只要看到雪莲二字,人们通常会联想到该公司生产的雪莲牌羊绒衫。亚格威公司生产的羊绒衫所使用的雪莲伊梦商标,虽是注册商标,但在实际使用时,该公司改变了雪莲伊梦商标原有的书写方式,刻意突出“雪莲”而弱化“伊梦”,将本来作为整体的雪莲伊梦文字拆分使用,形成一个不同于注册商标雪莲伊梦的新商标,其显著特征雪莲二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此外,亚格威公司在涉案侵权产品的标牌上标注该商标所有人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地的销售柜台突出标注雪莲集团字样,并与真正的雪莲产品广告刊登在同一刊物上。此行为属于利用雪莲羊绒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在先商标雪莲的知名度制造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雪莲羊绒公司将亚格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后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及使用含有雪莲文字的企业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因认为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新世纪公司负有审查义务却怠于行使,雪莲羊绒公司亦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针对雪莲羊绒公司的起诉,亚格威公司称,该公司并没有侵权,其使用雪莲伊梦注册商标是经商标权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许可的合法行为;该公司也不存在拆分、区别使用注册商标,突出使用部分文字的行为。此外,包含雪莲文字的商标有200余件,雪莲二字只是这些组合商标的一部分,单独使用并不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新世纪公司称,该公司主观上没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作为市场管理者,该公司已经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令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商户停止销售行为,因此尽到了管理义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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