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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蜻蜓”闹上法庭

来源:《天府早报》  时间:2008-11-15


  成都荷花池市场上出售的标有“两只红蜻蜓”商标的皮鞋,很像电视广告里常出现的“红蜻蜓”皮鞋。为此,“红蜻蜓”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出售“两只红蜻蜓”的王远江和商铺业主林玉华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昨日(14日),成都中院当庭宣判,王远江和林玉华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这是全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月活动开展以来,成都开审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

  原告:傍名牌 他侵我的权

  2006年,红蜻蜓公司的职员带着公证人员,在成都荷花池王远江经营的商铺购买了具有“两只红蜻蜓”商标的皮鞋,并对店面招牌、发票上的字样进行了拍照取证。以此为证据,红蜻蜓公司将王远江和店铺业主林玉华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庭上,红蜻蜓公司指出,“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是邦帅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港注册公司,而后通过授权内地企业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傍名牌’商标侵权。”而王远江在该公司更名为“红蚂螂”之后,继续在店面招牌、票据上使用“红蜻蜓”字样,同样构成“傍名牌”商标侵权。

  被告:我叫“红蚂螂”没侵权

  法庭上王远江辩称,他销售的皮鞋商标为两只交叉的“蜻蜓”,且商标名为“红蚂螂”,是取得浙江瑞安邦帅鞋业有限公司授权的合法产品,不构成侵权。
  另一名被告林玉华没有出庭,但他作为王远江的营业房业主,提供了营业执照供王使用。同样被红蜻蜓公司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法院:构成侵权 赔5万

  经过审理,法庭最终认为,“两只红蜻蜓”和“一只红蜻蜓”构成类似,消费者很容易产生误解,加上王远江使用的店面招牌和票据上的“红蜻蜓”字样,构成了商标侵权。最终法庭支持了红蜻蜓公司的诉求,判决王远江和林玉华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陈台荣 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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