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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老教师状告长虹商标设计侵权一审败诉

来源:《春城晚报》  时间:2008-08-15


  30年前,刘延祺应国营长虹机器厂员工之托为该厂设计了一黑白型号电视机的说明书,说明书中的部分美术图案后来被长虹公司当做商标图案广泛使用。刘延祺在找到当年的设计底稿后,将国营长虹机器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3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50万元,并停止使用该商标。前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刘延祺是“长虹”商标的著作权人,但长虹公司广泛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双方的无偿委托合同,没有构成侵权,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1977年,长虹机器厂决定参加成都展览馆举办的首届科技产品展销会,却苦于厂里设计的一款黑白电视机的说明书设计和印制效果不理想,托人找到了当时在四川绵阳的某测绘单位工作的刘延祺。
  “他们请我吃了一顿饭,请我帮这个忙。考虑过后,我爽快地答应了。”经过一个月的构思和设计,以及收集大量国内外资料,刘延祺设计的新版本说明书“出炉”了。
  刘延祺称,整本说明书里从封面到内文的美术标志图案都是他设计的。其中一个以卫星和火箭组合的图案被长虹“重用”,放在封底,作为封底图案。“鉴于当时所处的历史年代,这次为他们设计说明书,我没有向长虹机器厂提出任何条件和报酬。”
  之后,刘延祺调到昆明理工大学工作,多次和长虹协商作品报酬问题,却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去年8月,刘延祺一纸诉状将国营长虹机器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3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50万元,停止使用该商标,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属地原则,此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成都中院审理认为:此案诉争作品的著作权确属于原告享有,但因为原告提起诉讼时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委托创作时《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实施,无明确法律规范对委托创作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严格规定作品的使用范围及支付、获取报酬等。此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原告都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据此认定双方达成的是无偿委托合同,被告没有构成侵权。于是,成都中院驳回了刘延祺的所有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刘延祺表示不服,告诉记者:“我正在考虑是否上诉。”(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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