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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商标异议案中诞生的驰名商标

来源:《新文化报》  时间:2008-03-29


  一汽生产的“红旗”牌轿车是个家喻户晓的名字,但广东一家小服装厂却在6年前“傍”上这个商标,后来一汽上诉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历时5年吉林省“红旗”商标最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吉林省首个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此消息,随即又得到省工商局的证实。  

  一、广东一服装厂注册“红旗车”

  1958年,红旗轿车问世后,“红旗”这个名字就开始被国人所熟悉。然而,2002年6月17日,广东省海丰县公平源达制衣厂向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红旗车”。注册的这个商标与汽车没有任何干系,属于衬衫、裤子、制服、夹克等25类服装类,但它在广告中称:“穿红旗,坐红旗车!”

  二、2003年一汽提出异议

  吉林省某商标事务所所长曲杰介绍,“红旗”商标最早是在该事务所注册的,2003年她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一期《商标公告》上发现,广东一家服装企业申请注册的“红旗车”文字加汉语拼音,已经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正处在商标公示期。如果三个月内没有其他企业提出异议,就将获得商标注册。随后,她与一汽取得联系,一汽方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且提交了认定驰名商标证据材料。

  三、历时五年终成驰名商标

  由于两个商标在核定服务内容、产品功能、消费群体方面存在差异,因此“红旗”商标是否驰名,成为“红旗车”是否侵权的关键。
  一汽方面认为,广东省海丰县公平源达制衣厂注册的“红旗车”文字和汉语拼音是对企业旅游车、汽车配件上的“红旗”文字注册商标的模仿,与红旗驰名商标构成混淆,误导公众。国内外领导人纷纷乘坐“红旗车”,表明了产品诞生的政治意义。而且2003年销售收入已经达到72.8亿元,品牌价值已经达到44.06亿元。
  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关规定,核定轿车上使用的红旗商标是当然的、名副其实的在国内注册的驰名商标。
  另外,广东省海丰县公平源达制衣厂采用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以自己名义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在商标局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虽然红旗车商标和红旗商标有轻微差别,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印刷体注册商标使用事宜的批复》,红旗车商标故意模仿他人注册商标字体与字形,应该予以禁止。
  最终历时五年,国家工商总局于近日批准“红旗”为驰名商标。

  四、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

  吉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田维成表示,商标异议案件中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是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一种,可以获得政府奖励。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在奖励范围当中。
  “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不是荣誉称号!”吉林省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田维成认为,目前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在商标管理案件、商标异议案件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司法部门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但认定驰名商标不存在捷径,各种认定程序不存在难易之分。(记者 李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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